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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式”辞职不是贪腐“避风港”
来源:清廉长沙 | 发布时间:2024-12-20 16: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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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月前,四川省纪委监委接连通报了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财政评审中心原主任袁远和四川省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贺波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源:2024年8月2日、9月4日,廉洁四川网站)

  这两起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当事人在位时都存在贪腐行为,为掩盖其违纪违法事实,他们主动辞去公职,企图“一走了之”以逃避惩处。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不等于“逃脱”,终将被追究相关纪法责任。

  上述案例再次警醒我们,辞职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更不是躲避监督的“避风港”。那些自认为人走“查”凉,企图离职后把旧账“一笔勾销”,借辞职实现“金蝉脱壳”的想法都是痴心妄想,皆不过是他们心怀侥幸、自欺欺人的“小伎俩”,不过是“逃逸式”辞职的人生闹剧。

  其实,“逃逸式”辞职本不是什么新鲜名词,早在2022年就是当年度十大反腐热词。“逃逸式”辞职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就属于这一类型。另一种情形是指离职或退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这一现象在近年来查处通报的案件中并不少见,比如: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取高薪的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辞职后担任辖区房产集团执行总裁,违规兼职取酬的浙江省建设厅原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何从华等等。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整治“逃逸式”辞职,需要坚决守牢三个“关口”。一要把好“教育关”。要通过加强正面示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铸牢思想之“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同时,深化反面警示教育,敦促党员干部牢记纪法戒尺、牢记公私界限,始终不越雷池半步。二要扎紧“制度关”。要通过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权力始终在正常轨道上运行,着力防范公权私用等行为。同时,加强离任审计,规范干部主动辞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划定官员离职后的“从业红线”,谨防干部“带病”上岸。三要管住“惩戒关”。对主动辞职人员建立大数据监控体系,延伸监督触角,定期开展回访排查,发现贪腐行为一律深挖彻查、决不姑息。

  古语云:“悔前莫如慎始,悔后莫如改图,徒悔无益也。”新的赶考路上,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唯有树牢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保持“新鞋踩泥”的警觉和“嗜鱼拒鱼”的坚定,自觉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才能真正做到辨是非、明公私、养正气、祛邪气。(浏阳市交建投监事长 罗其晏)

编辑:陈集祥